2021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12月13日反馈了督察报告,同时移交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严肃、精准、有效追责问责。
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和追责问责工作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一丝不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作为统筹发展和安全、守牢生态安全底线的重要内容,坚持依规依纪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从实的标准,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湖北省纪委监委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对移交的5个责任追究问题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厘清责任点位,区分不同情形,审慎精准开展追责问责。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共对33个责任单位、72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6人、县处级28人、乡科级及以下38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0人,诫勉25人,采取责令书面检查、组织调整等方式追责问责17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湖北省黄冈孝感襄阳等市推进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力,污染问题突出
经查,省经信部门未及时研究制定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落实举措,致使湖北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鼓励措施至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时仍未出台。此外,还存在上报数据审核把关不严问题。武穴市对湖北祥云集团轮镜塘磷石膏库初期渗漏污染问题失察失管,以罚代管代治,导致污染问题长期未解决。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磷石膏库渗漏并通过雨水口偷排污水,属地监管不到位。襄阳市南漳县对南漳龙蟒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堆放磷石膏监管不力,未督促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加强排查整治,致使被雨水冲刷的磷石膏直排外环境。
按照管理权限,对省经信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省经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郭涛诫勉处理;给予时任省经信厅原材料工业处处长雷培德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经信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处长张青春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时任黄冈市经信局科技科副科长吕品诫勉处理。
对武穴市委、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分局党组予以通报问责,对武穴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给予时任武穴市委副书记、市长陈风,时任武穴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叶林通报处理,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武穴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婷诫勉处理。给予时任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明君,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辉俊,时任武穴分局田镇分局副局长刘向华党内警告处分。
责令大悟县委、大悟县政府、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大悟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陈亮诫勉处理;给予大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殷凯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大悟县阳平镇城建环保中心主任李俊党内警告处分,因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合并执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湖北省黄麦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刘蓓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因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合并执行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时任湖北省黄麦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振华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此外,对5名企业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责令南漳县政府、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家云,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勇政务警告处分。此外,对其他2名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二、通山县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滞后
经查,通山县委、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小水电清理工作推动不到位,对中央和省有关小水电清理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将6座退出类小水电站退出时间延迟至2022年底。对石凯电站改造扩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认真审核集潭二级电站首次投产日期。未及时制定6座退出类小水电站具体拆除方案,也未启动实质性拆除工作。未严格审核对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导致6座退出类小水电站所在区域由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调整为一般控制区。对小水电站不能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问题监管不力,对电站业主私自封堵生态流量泄放通道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整改力度不够。
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通山县委、通山县政府、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通山县委书记石玉华,时任通山县委副书记、县长陈洪豪,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焦汉雄通报处理,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通山县政府副县长陈浩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通山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柯振华诫勉处理;给予时任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定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党组书记、局长石裕刚诫勉处理;给予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王文绍政务记过处分。此外,对其他4名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三、孝感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规划建设滞后,垃圾填埋场环境问题严重
经查,孝感市委、市政府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不力,对省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动作迟缓,对全市垃圾焚烧项目规划统筹不够,对汉川市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推动不力。孝感市城管执法委推动解决全市垃圾填埋场管理维护、存量处置、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到位。汉川市、安陆市、云梦县、应城市等四地党委、政府对解决本地区填埋场超负荷运行、渗滤液长期积存、环境风险突出等问题统筹谋划不够、方法不多,致使相关问题长期存在。此外,汉川市委、市政府在垃圾焚烧项目建设中贪大求全,招商工作议而不决,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滞后。四地城管部门对本地填埋场日常运行监管缺位,对违规填埋工业污泥、生化系统停运、监测数据造假等问题失察失管,未及时有效督促解决渗滤液长期积存、违规露天存放等问题,造成环境风险隐患。
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孝感市委、孝感市政府、孝感市城管委(党组)作出书面检查,对汉川市委、安陆市委、云梦县委予以通报问责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汉川市政府、安陆市政府、云梦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孝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叶华,时任汉川市委书记、市长黄建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给予时任孝感市城管委党组书记、主任吴晓敏,时任汉川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孙志刚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安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徐保成,时任云梦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龚华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给予时任汉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朱良成,时任安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董清平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云梦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玉成党内警告处分,因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合并执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汉川市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水华诫勉处理。
四、宜昌市长阳花香水岸公司长期非法挖山采石,严重破坏生态
经查,长阳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对三峡库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认识不足,违法调整规划更改丹水河河道;未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重项目轻环保,多次作出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策;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不力,对花香水岸公司长期非法挖山采石的行为支持纵容;在办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件时,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掩盖花香水岸项目损害生态环境事实。
按照管理权限,对长阳县委予以通报问责,对长阳县政府、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分局予以通报批评。时任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长阳县委书记赵吉雄因还涉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给予时任长阳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军谈话提醒处理;给予时任长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唐祖红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长阳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镇国庆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长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林爱和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长阳县委常委、副县长覃高轩,时任长阳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胡学君,时任长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周近群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长阳县政府副县长鲍剑飞谈话提醒处理。给予时任长阳县政府党组成员、长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欧阳劲松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时任长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赵文献诫勉处理;给予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赵来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长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皮厚超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免去职务,因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合并执行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并免去职务;给予长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陈宗明诫勉处理;给予长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潘勇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调整其岗位。给予时任长阳县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向希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分局党组书记、局长秦庆红,时任长阳县水利局副局长、长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肖发新诫勉处理。时任长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陈声明因还涉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五、黄石市部分工业园区“两高”项目管控不力,违规建设问题突出
经查,黄石市发改委、黄石市经信局、新港工业园区、大冶市等地方和单位对“两高”项目管控不力,在省发改委要求坚决控制高耗能项目情况下,依然组织申报“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未批先建问题整改工作督办不及时、效果不佳,致使部分“两高”项目未批先建问题长期存在。同时,存在重复使用煤耗腾退指标、使用未真正退库企业煤耗指标作为项目煤耗替代来源、将实际未开工项目虚报为已开工项目等问题。
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黄石市发改委、黄石市经信局、新港工业园区管委会、新港工业园区经发局作出书面检查,对大冶市政府、大冶市发改局予以通报批评。给予时任黄石市经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涛,时任新港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柯亨林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时任黄石市经信局原材料工业科副科长石浩辰,新港工业园区经发局局长王海亚、副局长李动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大冶市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建军党内警告处分,因在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期间又发现违纪行为,合并执行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时任大冶市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旭红党内警告处分。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对上述生态环境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案促改,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始终牢记“国之大者”,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决扛牢生态大省政治责任,持续加力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积极探索将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有效路径,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