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是全国首部着眼精准防治磷石膏污染的地方性法规。
磷石膏是磷肥生产伴生的副产物,加强磷石膏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至关重要。条例理顺磷石膏污染防治体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推动形成治理合力。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
条例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全链条治理,紧扣磷石膏前端、中端、末端等关键环节,推进全链条治理、综合性防治,促进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在推进前端源头减量方面,条例规定,磷矿企业应当加强矿山开采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中低品位磷矿利用效率,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避免多余尾矿进入后续的磷酸制取环节成为磷石膏。在推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推进综合利用方面,条例规定,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先进工艺对所产生的磷石膏进行无害化处理,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防止磷石膏污染环境。在规范磷石膏贮存方面,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磷石膏,规定对暂时不利用的磷石膏,应当置于磷石膏库等贮存设施,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贮存,还对严控磷石膏库数量以及磷石膏库的建设、日常管理与风险排查、应急处置等作了规定。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基层群众防治磷石膏污染的要求,明确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对所产生的磷石膏未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磷石膏污染环境,或者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磷石膏,或者对暂时不利用的磷石膏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坚决守住环境污染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