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精准防治磷石膏污染地方性法规出台
发布时间:2022-05-28 浏览次数:965次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婧、通讯员黄继忠)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着眼精准防治磷石膏污染的地方性法规,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不分章节,共25条。

磷石膏污染防治涉及多部门、多层级。《条例》理顺磷石膏污染防治体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全链条治理。将治理链条向前延伸,《条例》规定磷矿企业应当加强矿山开采管理,压实产生磷石膏的企业的源头减量责任。为从根源上解决磷石膏污染环境问题,促进磷石膏从固体废物转化为工业原材料,《条例》建立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制度,规定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应当制定综合利用计划和相应措施。同时,在规范磷石膏贮存、强化法律责任刚性约束上作出相应规定。

强化要素保障、标准指引、科技支持,健全奖补措施,助推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如:规定省、相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产业政策,将淘汰落后产能置换出的能耗、环境容量、建设用地、矿产资源等指标,优先配置给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磷石膏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家、省规定要求的企业。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规定磷石膏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家、省规定要求的企业,由省、相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等。